一、科研仪器设备不纳入集采目录
财库[2016]194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非标科研仪器定制(国办发〔2019〕55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高校自行采购的,应当具备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专业能力、条件及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财库[2016]194号文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非标科研仪器定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库[2016]194号文对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仅限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言外之意是指,选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之内的专家仍需随机抽取。
三、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财库[2016]194号文规定,中央高校、非标科研仪器定制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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