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对du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非标科研仪器定制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1〕32号文)进一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非标科研仪器定制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财库[2016]194号文)明确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可以不招标不等于不履行采购程序,非标科研仪器定制高校应当依法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后,实施非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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